绝大多数准备购买保险的朋友,都是25-50岁之间,这个年纪100%都去过几次医院的,身体不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随着体检的普及,很多人也会每年进行体检,在精密仪器全方位的检查下,很多人都会被查出某些指标异常。 场景1:一些谨慎的朋友,会一股脑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确诊的一些异常指标都会告知保险公司,不仅给核保人员造成了困扰,也使得核保结果变的很苛刻。 场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时候没有想的太多,告知环节也不是很重视。顺利核保通过后,突然会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过门诊做过检查的,7年前登山摔伤,拍过CT做过检查的。这些都没有告知,会不会后续理赔存在困难呢?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告知呢?今天藏龙君就为大家讲讲告知那点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线上产品投保的告知
互联网保险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法是:仅针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没有询问的问题,是无需告知的。这个不是我自己的总结,藏龙君也咨询了很多负责核保的朋友,都是这样的结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每款产品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对于风险的衡量于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数据模型,我们不必替保险公司操心。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就算我们知道某个指标存在异常,也无需告知,同样不用担心后续的理赔。 我们以阳光健康随e保为例,这款产品只对乙肝大三阳进行了询问,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或者小三阳,自然是可以购买的。 藏龙君之前在测评弘康大白定期寿险的时候,发现是需要填写身高体重,用来计算BMI值,但是同样有很多定期寿险是不询问身高体重的,所以就算我们严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正常购买的。 二、投保线下产品的健康告知除了购买线上的互联网产品,很多朋友也会投保线下的产品,一般线下产品的的如实告知都是通过问卷的方式进行,下图是藏龙君找到的某产品问卷: 被保人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是否已在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重大疾病险,且各类重疾责任的累计保额超过100万?
2、被保险人是否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险费或作任何形式的合同修改?
3、被保险人是否在最近两年内因身体异常行门诊诊疗或进行过心电图检查、X线、CT、核磁共振、超声波检查、内窥镜、病理活检、核医学等影像检查,且被医生建议需要住院、或手术、或长期药物治疗、或定期复查?但不包括剖腹产、顺产、人工流产(不包括恶性葡萄胎)、鼻炎、急性扁桃体炎、急性阑尾炎、单次发作已痊愈的肺炎、感冒且痊愈?
4、是否有智能障碍、躯体畸形或功能障碍、肢体缺失?是否有言语、咀嚼、视力、听力等机能障碍?是否有酒精、药物滥用或成瘾史以及使用毒品、镇静剂及其他违禁药物?
5、被保险人目前是否从事高危职业?是否有参加飞行、潜水、滑水、跳伞、武术比赛、拳击比赛、赛车、蹦极、特技表演等危险运动的爱好(最近1 年内同种运动进行超过3次以上(不含3次))?是否正计划前往有战乱的国家或地区旅游、工作或居住?
6、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1)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未服抗压药情况下,血压的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冠心病、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心肌炎、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肺心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川崎病、良性/恶性脑肿瘤、脑梗塞、脑出血、脑血管瘤或畸形、脑膜炎、脑炎)
2)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结节疾病、肺结核、肺栓塞、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肺气肿、呼吸功能衰竭)
3)内分泌或免疫系统疾病(糖尿病、嗜铬细胞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或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
4)消化系统疾病(慢性肝炎、丙肝病毒携带、肝硬化、胰腺炎、萎缩性胃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硬化性胆管炎、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
5)泌尿系统疾病(急性/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多囊肾)
6)血液系统或淋巴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何杰金氏病、非何杰金氏淋巴瘤、G6PD缺乏症或蚕豆病)
7)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酒精或药物滥用、癫痫、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运动神经元病)
8)传染性疾病或其他(艾滋病或HIV感染、丝虫病、克-雅氏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9)未明确诊断为良性的、体表或体内的息肉、囊肿、肿块、赘生物、黑痣增大、淋巴结肿大;癌症或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
10)白内障、青光眼、高度近视(800度以上)、视神经或视网膜病变;
7、被保险人是否怀孕满28周以上或分娩一个月内?如果您现在是怀孕期间,是否出现以下并发症或合并症: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妊娠蛋白尿、乳房肿块、子宫内膜异位症、宫颈疾病、卵巢肿瘤、子宫肌瘤等?
8、2周岁以下儿童补充告知如下两点:
1)被保险人是否有出生孕周小于37周或出生体重低于2500g?
2)被保险人出生时是否有早产、呼吸窘迫或窒息、青紫婴儿、智能低下、 唐氏综合症或其他先天性畸形或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藏龙君建议:只要是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到的内容,都应该如实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险公司的问卷,不同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写到这里,肯定会有一些朋友有个疑问,我需要把我过去的医疗记录都列出来吗?比如几个月前的发烧、几年前的摔伤半月板检查、十年前的门诊检查记录?如果真的费劲心思仔细回忆,相信大家还是能列出来很多条的。我们看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只有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内容对承保结论没有影响,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的问题是否影响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没办法给你专业的意见,那么藏龙君建议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团队都具有深厚的医学背景和实际经验,这个问题就交给他们处理就好了。 三、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两年不可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是长期来看,也可能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己利益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等作为应对。所以藏龙君的态度是尽量做好如实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麻烦。 上次的文章里面还漏掉了一种情况,比如未告知事项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系,那么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比如未如实告知乙肝大三阳购买了定期寿险,但是由于发生意外身故,这种情况在过往的诉讼中,一般都会获得理赔。 关于2年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很多法律的案例,如果真的感兴趣可以去搜一下。很多地方存在一些争议,这里藏龙君就不过多展开了,避免误导大家。 四、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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